豫科企〔2015〕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国家级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省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加快构建我省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加快推进河南省众创空间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四个全面”为指导,推进我省大众创新创业的重要举措。河南省众创空间以建设具备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等特征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目标。支持鼓励我省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众创空间,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孵化培训、技术服务和资本对接,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我省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新引擎。
二、建设条件
为规范引导全省众创空间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和质量,河南省众创空间分为技术支撑类、投资驱动类和综合类三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托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管理。
2.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主题明确,内容充实,规划合理。
3.具有与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团队和工作人员,其中大专以上人员不低于70%。
4.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5年)、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网络,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为创业者提供的低成本工作空间、社交空间和培训场所。总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
5.具有为创业者提供工商注册、培训、运营、信息、融资等各类创业服务的能力,并定期举办项目发布、展示、沙龙、路演等各类创业交流活动。
6.财务管理规范。有依托单位的,众创空间建设运营财务应单独核算。
(二)技术条件
1.技术支撑类:应具备为科技创业者提供开源软件、生产加工设备、试验仪器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开发、产品工艺设计、技术检测、技术转移、产业链对接等专业技术服务。
(1)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专业设备、软件总价值不低于50万元;
(2)年度服务企业和团队数量不少于30个,成功孵化案例不少于3个。
2.投资驱动类:具有众创空间管理机构设立或主导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利用平台聚集天使投资人和投资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周转金或股权融资服务。
(1)可自主支配投资基金不少于3000万元;
(2)年度服务企业和团队数量不少于30个,成功投资案例不少于3个;
(3)有至少1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全职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综合类:兼具技术支撑类和投资驱动类特征,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服务主题,积极开展路演培训、创业训练等活动。
(1)年服务企业和团队数量不少于100个,成功孵化案例不少于5个;
(2)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有5名以上、2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专职培训人员或投资专家。
(三)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的条件
1.在孵企业注册时间为三年以内;
2.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3. 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的驾驭潜力。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创意设计或模式创新的创业项目,以创办企业、成果转让或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三、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自愿填报“河南省众创空间申请表”(见附件1),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2),报送至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
(二)推荐上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文件,国家级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出具推荐文件,并后附《河南省众创空间推荐汇总表》(见附件7)。其中国家级高新区所在市财政主管部门须在《推荐汇总表》上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书籍式装订,于10月10日前报送材料受理地点。
(三)评审论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四)确认批复。对经评审符合河南省众创空间条件的,确定为省级众创空间。
四、组织管理
(一)对新确定的省级众创空间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并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补。对达到国家级众创空间条件者,省科技厅负责向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备案。
(二)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做好日常的管理和统计工作,不断完善平台服务功能,为入驻创客及创业团队、小微企业提供创业便利和支撑。
(三)省科技厅将众创空间建设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在年度科技计划中给予适当支持。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众创空间建设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当地众创空间健康快速发展。
(四)依托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众创空间,其年度考核应严格划定范围,单独进行,不重复交叉。
(五)省科技厅对省级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评价和动态管理,对于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取消其省级众创空间资格。